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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控股股东导致公司不能清算、小股东可向控股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7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朝宗

  被告:吴金林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17日,原告陈朝宗与被告吴金林共同出资设立了云蒲公司,原告称朝宗出资15万元,占注册咨询的30%,被告吴金林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云蒲公司设立后,被告吴金林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原告陈朝宗任监事。2002年8月16日,与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1年5月12日,原告陈朝宗申请对云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2年6月1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通法特清算初字第9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云蒲公司清算程序。(2001)通经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2001奶奶3月7日,中艺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617468.41元。凌诉讼费11184元由云蒲公司负担。

  2001年8月1日,中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调解书确认的为履行货款本金及利息467458.41元。2001年11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拍卖行发函称:我院委托你行变卖通州区张家湾镇货场内云蒲公司的地上建筑物,买受人已将案款67万元交至我院,特此告知。

  2001年5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清单载明:木工集成材设备1套,价值200万邹游,被告吴金林在被执行人处签字。现因作为云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执行董事、经理吴金林的原因,导致云蒲公司清算不能,根据原告陈朝宗所占云蒲公司的股权比例,原告陈朝宗要求被告吴金林赔偿损失60万元。

  【案件焦点】

  控股股东因公司不能清算是否应当就小股东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金林系云埔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担任云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云埔公司,故被告吴金林应当对云蒲公司未能正常清算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云蒲公司曾在2001奶奶5月25日被法院查封木工集成材设备1套,该套设备系云蒲公司资产,原告陈朝宗理应在云蒲公司清算程序中就该套设备享有相应财产权益。原告陈朝宗有权就该套蛇摆向被告吴金林主张相应权利。关于该套设备的价值,查封财产清单载明的价值为200万元左右,此系被告吴金林与执行人员自行评估的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该套设备价值,而该套设备型号、成新、原始采购价格均无从得知,不能通过评估程序确定该套设备的市场价格,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该套设备的价值进行酌定,同时对原告陈朝宗的损失进行酌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吴金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朝宗损失四十五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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