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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5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协议。在不注意细节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会出现无效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与其与占有范围的土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部分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如其他共有人不予追认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如果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合理房屋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③权属有争议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知识总结: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出卖人承担交付所卖房屋给买受人的义务,享有收取价金的权利,买受人则承担交付一定数额房屋价金的义务,享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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