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申请再审程序: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再审程序是指司法机关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职权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该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三种情况: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