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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签订担保合同 还清贷款后又替“别人”还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9

  王某与李某2014年4月11日于某银行分别签订贷款合同,二人分别从该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一年。王某,李某同日又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二人互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李某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了贷款本息。但王某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2014年10月份,银行将王某、李某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息,李某为王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贷款本息已还清, 没有自己事情,但认可曾签订保证合同。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李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王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应当对王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银行贷款,李某对王某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后,王某、李某均服判。李某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度高,摄于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后,李某已主动替王某偿还了部分债务。李某在法庭无奈的说:“真不能乱担保,我自己还清贷款,还替别人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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