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伙开餐厅,没料到开张了半个月就合作不下去,甲擅自将餐厅的工商登记注销。乙被迫停业,遂起诉索赔。记者10日获悉,东莞市第二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甲擅自注销工商登记构成违约,判令甲赔偿乙的装修款及租金押金损失8万多元。
合伙人注销工商登记餐厅被迫停业
2007年6月,来自湖北的周先生在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永康街某地铺开了一家个体餐厅,并办了工商登记。
2013年11月30日,周先生与张女士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该店,各占50%份额,合伙期限两年四个月。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该店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张女士开始经营该餐厅,周先生负责到店对账。
但合作好景不长。仅过半个多月,2013年12月17日,双方就租金问题发生了激烈争执。
同月19日,周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餐厅的工商登记予以注销。此时,双方合伙经营仅19天。同月24日,餐厅停业。张女士支付了店里工人工资2万多元。
2014年1月,张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周先生,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对方返还其投资款8万多元及其利息,并赔偿损失2万多元。
周先生则称,签订合伙协议前,张女士已进入该店经营。协议约定继续由张经营,周对账即可。但张拒付租金,他催讨无果,只好垫付。周先生认为,张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前后,该店均由张女士负责经营,因其经营不善而亏损,其自行关店应自担损失。
对于停业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女士称,因周先生存在单方违约行为,此前周在店里吵闹捣乱并将其打伤,后又拿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并将营业执照擅自注销。周先生则称,虽然他确实注销了餐厅的工商登记,但张女士这么快停业是因为亏损而非工商登记注销。双方确认,合伙经营期间,店里亏损额为2000元。
单方违约赔偿装修押金损失8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是以其对店铺的装修及租金押金作价出资,周先生是以餐厅及租金押金作价出资,餐厅应涵盖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等。周先生未经张女士的同意擅自注销餐厅的工商登记,导致该店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已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故张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对往后发生,不能溯及既往。故张女士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其利息损失,依据不足。周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张女士的损失。张女士以其店铺装修及押金(1.3万多元)作价8.9万多元出资,结合其约定合伙期限和实际合伙期限,其装修损失酌情认定为 7.4万多元,押金损失1.3万多元,合计8.7万多元。该款已属损失,张女士再主张其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工人工资是必然的经营支出,餐厅是否解散不影响工资的支付。亏损也是经营中的亏损,并非周先生的注销行为直接导致。故张女士要求周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依据。工人工资2万多元及经营亏损2000元共2.2万多元,应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摊,各承担一半。因张女士已垫付,故周先生应向张女士返还损失1.1万多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合伙协议解除,周先生应赔偿张女士损失8万多元,返还损失1.1万多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