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适应了法制化、规范化的经济活动,反映在民商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申请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审判实践证明,民商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目前一些司法人员及诉讼当事人,在合法使用该项权利时存在一定误区,致使个别当事人滥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文拟对此问题略作探讨。
一、关于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法律亦在其它方面作出了规定,如诉前保全、证据保全等。
为进一步强化被申请人的程序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作出一定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另外,还有一些特别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诉讼保全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错误保全的法律性质
诉讼保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为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保障胜诉方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及时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正当合法地使用诉讼保全措施尤为重要。如不对申请人的权力加以限制,就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特别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多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部分新增设了“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四个三级案由。可见错误申请保全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
因错误申请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虽然申请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为防止申请人错误行使该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关于错误保全纠纷的管辖
对于错误保全纠纷的管辖,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仅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仅是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在目前的民商事诉讼中,保全的方式不仅此一种,且任何保全均存在着滥用权利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可能。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除相关司法解释已对诉前保全不当引起的纠纷已明确管辖的,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关于错误保全纠纷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故在此类案件处理中,则应根据我国民法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处理。但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这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广泛和不确定性,给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如因错误申请保全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履行与他人的合同,使其利润遭受损失,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错误申请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企业形象、品牌价值、商业信誉上遭受损失;如错误申请保全会使被申请人的某种特定物无法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而造成损失(如对车辆的错误保全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营运损失);还有,对上市公司的错误保全,还会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下跌,造成股民的损失等等。
总之,错误申请保全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该类纠纷的复杂性。现实审判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在立案管辖及裁判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除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外,更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