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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合并分立后的诉讼当事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6

  A公司是一家国营商贸公司,今年2月与本地一家民营企业合并,成立了以经营电气设备为主的新公司,A公司原有的人员、房产等一并被新公司接收。郑某是A公司的老员工,1999年因工伤调离

  原工作岗位,成为公司治安科的治安员。在此期间,郑某因社会保险问题与A公司发生了争议,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新公司成立以后,郑某多次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解决自己的问题,但人力资源部以新公司刚成立,各项工作尚未步入正轨为由一再拖延。郑某既气愤又无奈,最后决定诉诸法律。准备诉状时,郑某遇到了一个困惑:自己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但现在A公司已经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公司,原来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郑某应该告谁呢?

  这是一起因社会保险的缴纳引发的诉讼,涉及用人单位合并后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兼并、合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应因企业的合并受到损害。由继承原企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新企业出面解决劳动争议,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郑某与合并前的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一直未获解决,A公司被合并后,郑某应以合并后的新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合并外,法律还对企业分立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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