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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5

  《若干意见》分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两部分。在受理部分,主要规定了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受理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目的在于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供明确无误的指引,同时规范人民法院在受理环节的具体行为。

  对于再审申请书及其他诉讼材料的审查。

  1、审查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和份数是否符合要求。

  再审申请书是再审申请人依据法定再审理由对原裁判声明不服,并请求推翻或者改变原裁判的诉讼文书,直接决定了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对象和范围,实质上即为再审申诉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并未规定再审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再审申请书与起诉状、上诉状最为显著的差异在于需要表明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的意图和理由,应当明确其必备内容,指引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根据《若干意见》第2条的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包括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尽管申请再审人并未针对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申请,但由于审查程序有可能启动再审,变动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影响到原审全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应将除申请再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均纳入对方当事人范围。参照一审诉状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鉴于实务中查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应当特别强调在申请书中提供并确认有效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是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是确定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依据。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是使审查对象特定化,判断是否属于允许再审的确定裁判的依据。均必须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三是要求推翻或者变更原裁判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这是判断申请再审人是否具有再审利益,并明确再审审理范围的必要内容。再审审理范围根据当事人声明不服的范围确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不予审理。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必须表明不服原裁判的范围以及要求如何变更的具体诉讼请求,明确再审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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