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有各地法院对于民事再审审查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准确,指导思想不明,机构职能设置不统一,受理条件把握不够准确,审查程序还需明确和规范,再审事由的适用不一致,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还需进一步加强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科学发展,亟待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月6 日至 7 日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并在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第一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会议纪要》)。 2011 年 4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59号文件发布了《会议纪要》。 现就《会议纪要》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说明。
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了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增设机构、增加审判力量、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畅通申请再审渠道等措施,认真贯彻立法要求,依法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立法修改的目的基本实现。但是,司法实中还存在着申诉与申请再审不分、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关系不明、改判再审标准还是事由成立再审标准不清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会议纪要》明确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应当正确处理申诉与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关系,按照沈德咏副院长提出的“及时健全机构,厘清工作职责”的要求,合理确定民事再审审查机构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审判力量,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会议纪要》第 1 条明确,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一项以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为内容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调整后,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占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 改变了原有的民事审判工作格局。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主要有:1. 申诉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申请再审是适格当事人才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2.对于民事诉讼而言,申诉是公民在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方式之外,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和诉讼行为发表意见的方式, 是人民法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之一,一般没有条件限制,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才受理。 3.对于申请再审的审查有法定的明确程序,而对申诉的审查目前还没有法定程序要求。 4.申请再审的审查是事由审查,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即应裁定再审,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诉审查的标准,鉴于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之一,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再审。
信访不是当事人依据诉讼法享有的权利,而是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行使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或者检举权的方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制度后,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而不是信访, 对再审申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而非依照有关接待群众信访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