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7月28日,李向国以兴大公司的名义与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李向国承建华山棚户区第一期八标段G7建设工程。孙威系李向国雇佣的材料员,秦刚是水泥供应商。2008年4月30日孙威给秦刚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秦刚华山工地7号楼水泥款28万元。此款孙威至今未付,故秦刚诉至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孙威提出追加李向国而秦刚提出追加兴大公司为被告的申请,一审依法追加李向国、兴大公司为本案被告。庭审中,秦刚与孙威、李向国共同确认所欠货款本金为23.4万元,孙威给秦刚出具的28万元欠条中,除了货款本金23.4万元外,其余4.6万元为孙威承诺给付秦刚的利息。另查,秦刚在2003年6月为李向国承建的华山工地送水泥期间,因送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水泥脱落,秦刚为李向国又向华山工地送了10吨水泥作为补偿。
【原审判决结果】
被告李向国给付原告秦刚货款23.4万元及利息;被告兴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判决理由】
孙威系李向国的雇员,其从秦刚购水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华山7号楼建设工程系李向国挂靠兴大公司,以兴大公司的名义承建,秦刚供应的水泥均送到了华山7号楼工地,故李向国应承担给付秦刚货款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陈述,李向国与兴大公司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对李向国在承建华山棚户区第一期八标段G7建设工程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兴大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货款的数额,因庭审中秦刚与孙威、李向国共同确认货款本金为23.4万元,故李向国应给付秦刚货款23.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关于利息的计算,因秦刚在起诉状中确认供应水泥的时间为2004年间,故利息损失应自2005年1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期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关于李向国提出秦刚供应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秦刚予以赔偿的主张,因李向国提供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表示秦刚送的水泥出现问题后,其又送了10号水泥作为补偿,证明水泥质量纠纷已解决,故李向国该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人“兴大公司”的主张】
秦刚出卖水泥一事与本公司无关,且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二审改判情况】
维持原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秦刚货款23.4万元;撤销原审判决兴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改判理由】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这一规定,连带之债只能因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先行约定而发生。原审法院以李向国与兴大公司存在挂靠经营关系为由,认定兴大公司应对其在挂靠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现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中,均无法证实兴大公司是本案诉争关系的买受人,故原审判决兴大公司对李向国负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
【二审改判关键】
连带责任源于法定和约定,对于有挂靠经营关系就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二审改判的关链所在。
【问题一】 连带责任的构成及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构成: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是按照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某共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的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故此又分为法定连带责任或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约定的连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事先相互约定而产生的。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问题,而约定连带责任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而已。如保证连带问题。
其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第35条、第52条、第66条、第67条;《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质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
【问题二】挂靠关系是否均构成连带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是企业经济用语,不是法律术语,挂靠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通常多指不具备某种法律资格或资质的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一些变通手法,向具有资质的部门交纳一定管理费之后,以具备资质的机构名义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纠纷多由无资质主体承担实体责任,也有让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由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近年来,让不具资质主体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更为流行。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亦不鲜见。从法理上讲,上述连带责任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挂靠关系的主体间确定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挂靠关系不是确定构成连带责任关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