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清算
【案由解析】
破产清算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的主要特征:(1)破产清算程序乃狭义上的破产程序,故在我国破产法上,法院对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被称为“破产宣告”,而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申请则被称为“债务人重整”与“裁定和解”。(2)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相对于破产清算程序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这种优先性主要表现为适用不同破产程序的申请一并提出时,应优先适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彻底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与处分权,破产财产将依法定程序变价和分配。(4)绝大数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非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启动,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都有特定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规定。
【常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地域管辖;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申请权的主体及是否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二、申请破产重整
【案由解析】
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申请破产重整案件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引起的案件。
破产重整的特征:(1)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2)重整的原因比较宽泛。(3)重整措施具有多样性。债权人对债务人妥协、企业的部分或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立、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4)参与重整程序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5)重整程序优先适用。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常用法条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申请破产和解
【案由解析】
破产和解是经由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进行破产分配的破产预防制度。
申请破产和解案件是指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而引起的案件。
破产和解的主要特征:(1)和解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破产清算。(2)和解的成立一般是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达成协议。(4)和解协议须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能生效。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案由解析】
所谓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引发的纠纷。
个别清偿行为构成要件:(1)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而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2)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发生的个别清偿行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3)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在债务人已经在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五、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案由解析】
请求债务人行为无效是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所实施的行为被破产管理人主张无效。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六、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案由解析】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理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七、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案由解析】
追收未缴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所拖欠的出资款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
八、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案由解析】
追收抽逃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股东抽逃其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出资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九、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案由解析】
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财产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由解析】
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在债权申报与债权调查完成后,由法定机关对于申报债权进行认定的程序。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或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十一、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案由解析】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由其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该财产取回的财产。
取回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该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此财产予以取回引起的纠纷。
取回权的主要特征:(1)取回权的标的物并不归属于债务人所有。(2)取回权的权利基础主要是所有权以及其物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法上的体现。(3)取回权的形式虽须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但不受破产程序尤其是破产程序的限制。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十二、破产抵销权纠纷
【案由解析】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届至清偿期,均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起的纠纷。
破产抵销权的主要特征:(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2)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或期限或条件的限制。(3)破产抵销权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十三、别除权纠纷
【案由解析】
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别除权的行使而引发的纠纷。
破产别除权的主要特征:(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2)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3)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破产程序开始之后。(4)别除权的行使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别除权人不仅应当参加债权申报,接受债权调查,并且在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应当暂停别除权的行使。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十四、破产撤销权纠纷
【案由解析】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纠纷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段时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而引起的纠纷。
破产撤销权的主要特征:(1)破产撤销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并不依附于债权,可以独立存在和行使,该项权利的保护对象也不限于债权人,除了破产债权人因此间接受益外,破产管理人亦可由此受益。(2)破产撤销权的内容具有复合性。破产撤销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属性,若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时,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权利的行使主体具有专门性。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一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十五、损害债务人赔偿纠纷
【案由解析】
损害债务人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十六、管理人责任纠纷
【案由解析】
破产管理人是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责任纠纷是指管理人是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特征是:(1)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具有身份上的独立性、意思表示上的独立性。(2)中立性。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从事具体的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行为,而不应为某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谋求利益。(3) 专业性。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法定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由法院指定,但其职责并非由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选定,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