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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缺失或瑕疵的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1

    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应当包括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投资人自行拟定设立协议甚至不签订设立协议,结果造成了许多纠纷,严重的则会影响公司成立。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知道大多数的投资者对公司设立协议都没有足够的重视,最后不得不吞下苦果。

  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丁公司。其中,丙公司代甲公司缴纳了其出资额,但双方对于利益分配、责任划分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后丁公司因其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将甲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应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虽未实际履行出资,但既为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股东应尽义务,遂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

  由此,投资人应该对公司设立协议足够重视,并对其中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

  (一)、公司设立书面协议缺少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由于实践经验、法律知识的缺少,一般发起人之间就公司设立达成一致意向后便着手实际操作,很少考虑到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也很少用书面方式对其予以确定。因此,极大可能导致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个人随意性太大,决策容易引发纠纷,造成投资人之间的矛盾。

  不书面确定公司设立协议,引发的风险不仅仅只局限在设立活动本身,还会将权利义务不明确等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致持续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

  (二)、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具体的作用是规定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得公司在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根据该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

  但是,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一旦出现问题,除了发起人间的责任划分会出现难度,也会引发发起人之间的纠纷。

  (三)、公司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许多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都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仅仅靠发起人间的“信任”,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无法估计。

  特别是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特殊经营方式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而言,若是这些信息被泄露,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保密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公司成立以后,因为股东身份的特殊性,若没有保密条款的制约,难免股东不会利用其身份损害公司利益。

  (四)、股东之间约束机制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股东是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利益享有者,掌握了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是,股东之间根据出资的比例,股东获益会有所不同。因此,当股东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的优势地位,能够远远超过其出资获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实践中,最能体现对股东滥用经营信息约束的就是竞业禁止条款了。即禁止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但对于股东行为的限定,最为有效的还是通过在股东之间设定相关条款相互约束实现。

  综上所述,投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应该做到:一是事先签订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二是对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应当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估;三是在设立协议当中设置恰当的保密条款及其责任;四是在设立协议中明确设立股东约束机制条款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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