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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获改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1

  

    2007年2月11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与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签订《2007年经销商购销合同》,将蒙牛公司的“利乐包”、“利乐枕”产品在山东省梁山县、嘉祥县两地的销售权授予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3月1日,双方续签了《2008年经销商购销合同》,该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履行期满。后因“问题乳品”事件,蒙牛公司要求其经销商将该公司于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上市的液态奶产品全部下架并作相应处理。同年10月29日,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蒙牛液态奶产品1734件发回蒙牛公司。次日,在蒙牛公司派员参与下,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将所销售蒙牛液态奶产品共计8021件零1343包集中销毁,双方有关人员在《销毁现场各市场产品记录表(除央视曝光产品外的所有产品)》上签字对所销毁液态奶产品予以认可。在销毁过程中,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支出各项费用共计6300元。2009年1月19日,梁山鲁源商贸有限公司以蒙牛公司和杨鑫为被告,诉至梁山县法院,诉请蒙牛公司和杨鑫给付其为蒙牛公司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444400元。同年3月1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梁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梁山鲁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09年12月,第三人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梁山县法院判决,到梁山县检察院申诉。

  梁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山县法院原审判决认定梁山鲁源商贸有限公司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销毁现场各市场产品记录表》、蒙牛公司提供的《应收款分析》表格其显示的“客户”方均是梁山县亿鑫源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收款收据》、《转款协议》、《退款申请书》中加盖的“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印文与盖有同名印文的委托书非同一印章盖印、“赵文”字样非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文所签,因此梁山县鲁源商贸有限公司处理“申请退款”、“转款”、“收款”事务未获得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事后,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未对该行为予以追认。梁山县院遂向济宁市院提请抗诉。

  济宁市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该案经梁山县法院重审,依法改判梁山县鲁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448387元,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梁山县亿鑫元综合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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