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商重大案件再审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58 8108 6708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持欠条打官司再审获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1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30日、2010年3月、2010年3月15日,乌鲁木齐市航天工贸有限公司先后给李为民出具三份授权委托书,委托李为民代表公司洽谈航天公司土地合作开发事宜。

  2010年3月10日,通过李为民介绍,航天公司与新疆万财鸿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补偿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航天公司将合法拥有位于乌市乌奇公路16号的四宗土地,面积合计为58005.15平方米转让给万财公司,该四宗土地补偿款为4500万元。由万财公司为航天公司代建小高层住宅,面积为100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共计折款1800万元,剩余补偿款2700万元,以货币方式支付。

  该协议签订后,航天公司收取万财公司定金500万元。2010年3月31日,航天公司给李为民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李为民劳务费160万元,注:土地证解押后,货币支付款到账后付该笔款项。”几日后,航天公司与万财公司协商解除了上述土地补偿协议,并于2010年4月23日将收取的500万元定金退还万财公司。

  同年4月16日,航天公司又与新疆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以43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盈科公司。李为民索要160万元劳务费无果,2011年9月8日持欠条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132600元。

  【法院判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航天公司的委托,李为民已促成航天公司与第三方公司(万财公司)签订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开发土地事宜的土地补偿协议。同时,航天公司也出具欠条承诺支付李为民相应的报酬,仅是对该报酬的支付附加了“土地证解押及货币支付款到账后”等不明确的付款条件和期限。双方上述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只要合同成立,即使该合同没有实现履行,也要支付居间报酬。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付款期限视为没有约定。遂判决支持合法的居间报酬本金请求,驳回关于利息的主张。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航天公司与李为民系委托合同关系。航天公司出具欠条承诺给付李为民160万元劳务费,但同时欠条特别注明:“土地证解押后,货币支付款到账后付该笔款项。”故航天公司出具该欠条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航天公司不支付相应费用。遂判决撤销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为民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李为民与航天公司之间应为居间合同关系,李为民完成了居间合同义务,应取得相应报酬。

  新疆高院再审认为,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乌鲁木齐市中院改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改判不当,遂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案意】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至于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其他原因导致促成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