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的案件,在作出由本院再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裁定之前,应当对生效裁判是否具有该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形依职权进行审查。因此,生效裁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通过当事人申请和抗诉途径再审时,具有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确有错误”情形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审查和再审:
(1)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所涉及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原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
(2)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所涉及的本院或者下级法院相关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而影响本案审理,需要对该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
(3)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中发现本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以及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