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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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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指 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第三、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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