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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受委托刊载的宣传图片直接刊载于封面是否违反附随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时代名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文化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普尔顿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尔顿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名流文化公与普尔顿公司签订《时代名流》认刊订刊合同一份,约定:名流文化公司提供宣传资料及广告在普尔顿公司发行的《时代名流》杂志2009年第11期上刊登,认刊版面为封面+9页,合同费用80 000元,赠刊100册;普尔顿公司有权时名流文化公司提供的广告及宣传材料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进行修改;普尔顿公司全额收取名流文化公司广告宣传认刊费后,即按本合同刊发宣传内容(含广告);所有宣传内容最终发稿权归普尔顿公司所有;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无条件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的40%。

  合同签订后,普尔顿公司在2009年总第三十六期《时代名流》杂志第44-52页刊登了题为“周听昌~缔造美丽家园”的文章,并在封面位置制作了2折拉页(共3页),当拉页展开时,周听昌照片刊登在幸左侧1页,另一关于案外人陈松华的宣传照片刊登在右侧1页,中间标识为封面拉页的1页刊登了红塔集团广告。当拉折页叠合时,最外面一层仅显示了右侧的陈松华照片。

  名流文化公司以拉页叠合为杂志大小时,周听昌图片所在位里并非最外面一层的第一面,不是封面,普尔顿公司履行不适当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普尔顿公司重做并支付违约金。

  普尔顿公司辩称:整个包粘在书芯外面的封皮均属封面,而不论拉折页面是叠合还是展开,故本公司履行适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普尔顿公司制作的3页拉折页式封面既不属于单页封面,也不同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拉折页封面。因为通常的拉折页式封面最大的特征在于,无论拉页有几页,展开后是一个完整的画面或者体现的是同一主题。而普尔顿公司制作的拉折页封面展开时呈现的图片人物各异,宣传主题不明确;叠合时,外层图片人物与名流文化公司毫无关系,读者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接受到它所要传达的信息。可见,即便拉折页属于封面范畴,此种履行方式也使得应有的广告效应大打折扣,影响了名流文化公司合同目的的全面实现。因此,在合同对具体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场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普尔顿公司对有违交易习惯的履行不作说明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债权人此时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鉴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完全同于违约责任,从责任形式来看,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不发生强制实际履行。故在受托事务已实际完成的情况下,名流文化公司不得要求重新免费为名流文化公司刊登广告及宣传材料,而可通过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普尔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形式来救济权利。基于此,法院综合考虑普尔顿公司仅只是部分履行不适当,且普尔顿公司也要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情况,酌情判决普尔顿公司支付违约金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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