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商重大案件再审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58 8108 6708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代位权纠纷> 正文

撤销权五年期限从何时计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为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针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债权人撤销制度。《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扩张解释,对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规定可以按照或者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的一年或者五年均属于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制度,其中五年撤销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了南京雅德公司与金湖饮服公司、金湖信用社撤销权一案,形成了初步意见,并且以(2015)3号审委会纪要的方式对此进行明确。

  就金湖饮服公司结欠华融公司南京办17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4日出具了调解书,后华融公司南京办申请执行,因暂无财产执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7日出具了裁定书,裁定本次程序终结。华融公司南京办于2007年10月12日将该债权转让给南京雅德公司,通知了金湖饮服公司。雅德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得知金湖饮服公司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将2415.75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了金湖信用社,该房产占用的土地5055平方米于2002年12月27日变更登记在信用社名下,房产于2008年7月7日登记在金湖信用社名下。南京雅德公司认为金湖饮服公司在结欠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将房产转让给金湖信用社,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于2011年9月向金湖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湖饮服公司与金湖信用社的房产转让行为。金湖法院审理认为金湖饮服公司将房产转让给金湖信用社系偿还贷款,并非无偿转让,且债权人未在五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经消灭,判决驳回,南京雅德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南京雅德公司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后南京雅德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当从物权变动之日起计算五年除斥期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认为,按照《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免除债权以及高价收购行为处分的,该处分行为已经生效,且该处分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债权人就有权形式撤销权,至于物权变动,无论是动产交付还是不动产变更登记,不过是处分行为的结果,但是无论是否办理了物权变动手续,只要该处分行为构成了撤销条件的,债权人有享有了撤销权,因此撤销权应当从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物权变动之日起计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