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首先,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市场准入行政管理机制下的产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不能进入建筑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其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等级划分标准,不同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必须与相应的资质和等级相匹配。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是本条文作为一项救济性条款,规定了在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的资质,那么合同是有效的。
笔者解读本条文的立法意图为:挽救国民日渐丧失的“契约精神”,为了不轻易使合同归于无效,鼓励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而做出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文中只是说如果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对方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但是,有一个非常特殊的情节,笔者认为:如果工程经验收不合格,虽然施工人取得了相应资质,仍说明其实际施工能力与资质不相匹配,发包人仍可主张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