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湖南某物业公司系湘潭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之一,2014年11月3日,某物业公司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申请书,请求查阅、复制其自设立起至今为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其自设立起至今的会计账簿,但被拒绝,该物业公司遂一纸诉状诉至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某小额贷款公司辩称,根据其章程,原告的这一行为有损于公司利益,且原告委托的赵某等审计人员已经依法对被告的账务进行了审计,故被告不同意其违反规定的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是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是没有附带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内容以及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款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公司才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因此,在该案原告已经按照该条的要求提出了书面请求的情况下,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复函》,以“赵某参与了审计,了解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为由”,拒绝原告的查阅请求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
在审理期间,被告并未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而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制其自设立起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被告在十日内向原告提供查阅其自设立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