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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证“挂靠”引纠纷,法院到底怎么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将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到被告公司,协议中约定每年挂靠费4万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将2012年的费用支付给原告。2013年7月3日之后,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要求支付2013年费用,被告迟迟不予理睬,遂原告发函要求双方解除协议。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证书并清除注册,被告一直未予答复。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原告将建造师证书注册到被告处的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章、安全B证;3、被告协助原告在相关部门消除注册。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确实签订过建造师注册的协议,被告方依约支付了挂靠费,前后总共付了12万,没有拖欠之说。协议也没有规定原告方收了钱后可以随意解除协议的条款。

  【判决结果】

  一、原告张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12年6月8日签订的建造师挂靠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章、安全B证;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原告的注册建造师信息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五、原告张某(反诉被告)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没收。

  【判决的理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从勘探、设计、施工到验收,技术专业性很强,且每一项每一个施工步骤均事关重大,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为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对原被告双方的协议书的效力,本院作如下分析:

  1、我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原告并非被告员工,而是有自己的工作单位,从未在被告处工作,也从未为被告承揽施工的工程负责,双方除了将原告的证书挂靠在被告处之外,无任何关系。原告作为一级建造师,存在多处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2、从原被告的协议中可看出,整个协议通篇均是双方如何配合,如何绕开监管,如何获取各自非法利益,该协议的履行除能满足原被告双方各自私利外,对社会经济毫无促进作用,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3、原被告双方正是以契约自由为名,恶意串通,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视而不见,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应有的诚信底线,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谋取一己私利,恶意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综上所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

  原告张志勇出借建造师的证件所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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