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这起纠纷中,N工程公司主张欠款500余万元仅获支持140余万元,而对方要求N工程公司承担赔偿金40万元却被判决承担850万元!
N工程公司承建了两家机械制造公司的同地段、同类型厂房工程,合同价款均为固定总价,约800余万元。
工程竣工后,由于两家机械制造公司拖欠工程款,N工程公司遂起诉其中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下称“A机械制造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工程款246万元及相应利息。
此后,另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下称:B机械制造公司),起诉N工程公司,提出包括整改伸缩缝,若不能整改,赔偿损失20万元(以实际评估为准),对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如不维修,承担实际修复费用等七项诉讼请求;N工程公司提起反诉,要求B机械制造有限工程支付拖欠工程款266万元及相应利息。
后来,A机械制造公司就质量等问题另案起诉N工程公司(下称“A机械制造公司质量纠纷案”),提出包括整改伸缩缝,若不能整改,赔偿损失20万元(以实际评估为准),对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如不维修,承担实际修复费用等六项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委托造价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委托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在质量鉴定报告出具后,委托修复方案鉴定单位进行修复方案鉴定;在修复方案出具后,再次委托造价鉴定单位进行修复费用鉴定。三起案件,形成了八个鉴定报告。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两家机械制造公司支付N工程公司工程款14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N工程公司在60日内履行修复义务,若未履行修复义务,赔偿两家机械制造公司650余万元;承担中途停工违约金40万元;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100万元;承担鉴定费60万元。两者相抵后,N工程公司还需向两家机械制造公司支付700余万元。显然该判决对N工程公司来说极为不公——整个工程工程款仅1600万元,却需要承担850余万元的损失!
判决生效后,由于两家机械制造公司不配合N工程公司履行现场修复义务,执行法院除了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执行了90余万元外,又冻结了N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余万元。考虑到上述判决系违法、错误、不公的判决,N工程公司遂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再审。
【再审情况】
N工程公司聘请某律师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请求裁定再审、中止执行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N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种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种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种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六)种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N工程公司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1.本案中的重要事实即被申请人对系争工程早已使用,依法应视为已经验收合格,二审判决书中在查明事实中对此予以遗漏,未正确适用法律,造成对整个案件的判决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的鉴定报告有误,鉴定报告认定的事实有误,并列出了主要表现。3.申请人无须承担质量维修责任,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承担全部的维修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并适用法律错误。
据了解,再审申请提出后,某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举行了听证,并多次找施工企业代理律师及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再审审查期限已经届满,且主审法官告知施工企业就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上不构成法定再审情形。
在此情况下,N工程公司认为照此发展下去,则法院必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故其通过法律界朋友推荐,找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我们)咨询。听了我们的咨询意见后,N工程公司立即决定,聘请我们担任申请再审阶段新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