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若再审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适格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2)申请超过期限的。再审期限原则上是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但是,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
(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8)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9)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0)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