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资格的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当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